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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84号之二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成亮申请执行赵书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84号之二十四被执行人赵书朝,又名赵朝,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花庄乡古泉山村牟庄5349,身份证号:4128231976021644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84号之二十四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书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书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书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620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