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王某申请刘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案款160780.5元,承担执行费23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