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李立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李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17号申请人: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804233244。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立侠,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申请人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立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提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立侠在申请人处的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第19幢楼1-2层0139号房屋购房款4925935元。申请人于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其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账号为21×××46银行存款4925935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账号为21×××46银行存款4925935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立侠在申请人处的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第19幢楼1-2层0139号房屋购房款49259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