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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楠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楠,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出纳,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群洁、张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依青、被告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楠利用担任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通过修改借条金额、假冒他人签名、制作虚假费用报销单等方式,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565174.3元。具体如下: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楠通过修改叶某12016年1月份借条的方式,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2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1117的银行卡中。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楠通过修改李某2016年1月份借条的方式,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1117的银行卡中。2016年6月2日、3日、8日、30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分四次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共计人民币l5万到其朋友黄某和其名下的银行卡中,后其通过伪造徐某3和鲁某借款的方式平帐。2016午7月13日、14目,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分三次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共计人民币12万到其名下尾号为6446的银行卡中用于挥霍,后其通过伪造公司记账凭证的方式平帐。2016年8月1日至10月27曰,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分十八次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共计人民币426530元到其名下尾号为6446的银行卡中,后其通过伪造公司记账凭证的方式平帐。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楠冒用徐某1的名义,以制作假费用报销单向公司报销的方式,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4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6446的银行卡中,后其通过伪造公司记账凭证的方式平帐。2016年11月10日、16日、30日,被告人王楠冒用陈某1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分三次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18444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尾号为8208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16日、23日,被告人王楠冒用卞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分两次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13536.2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楠冒用张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9229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午11月17日,被告人王楠冒用李某2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4943.4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楠冒用袁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851.8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朋友徐某4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楠冒用徐某2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6300.5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1233元到其朋友徐某4的银行卡中用于个人花销,后其通过伪造公司记账凭证方式平帐。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楠冒用韩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1097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楠冒用涂某4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10000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楠冒用毛某1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3969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楠冒用陈某2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1816元,并将该笔报销刷卡转账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楠冒用王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121元,并以现金方式支取。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楠冒用毛某2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4398元,并以现金方式支取。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楠冒用袁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4584元,并以现金方式支取。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楠冒用宋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22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取。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楠冒用何某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874元,并以现金方式支取。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楠冒用陈某3的名义,通过制作假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向公司报销其个人开支人民币874元,并以现金方式支取。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分五次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共计人民币226865元到其名下尾号为6446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8208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8208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5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8208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分两次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共计人民币49288.4到其名下尾号为8208的银行卡中。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楠在无实际费用开支的情况下,从公司账户中刷卡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其名下尾号为6446的银行卡中。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楠在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楠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2、杨某、陈某4、徐某3、许某、鲁某、张某、陈某1、涂某,4、李某、何某、卞某、毛某1、叶某1、毛某2、陈某2、王某、袁某、韩某、徐某2、宋某、徐某4、黄某、戴某的证言,报案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凭证、借款单、费用报销单、银行交易明细,光盘二张,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楠利用担任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出纳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涉案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责令退赔。辩护人提出王楠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565174.3元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王楠退赔被害单位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郎素娣人民陪审员  周春莉人民陪审员  郑惠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潮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