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艳清、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艳清,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煜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艳清,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凯旋路南新华书店东春天花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1608477N。法定代表人:常正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煜民,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济源市。上诉人罗艳清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艳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艳清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艳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上诉人罗艳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