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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宪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宪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1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宪树,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宪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宪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至6月8日,被告人何宪树为以贩养吸,在灵山县陆屋镇申安村委会坝基村路口处,先后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共得款人民币100元。具体如下:1、2017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何宪树在灵山县陆屋镇申安村委会坝基村路口处,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得款人民币50元。2、2017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何宪树在灵山县陆屋镇申安村委会坝基村路口处,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得款人民币50元。2017年6月9日9时许,灵山县公安局三隆派出所民警在灵山县陆屋镇申安村委会坝基村路口处抓获被告人何宪树,民警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7小包净重共1.2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审讯,被告人何宪树对其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被告人何宪树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宪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何宪树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灵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何宪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灵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称量照片、称量笔录、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钦公物鉴(理化)字〔2017〕219号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宪树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宪树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何宪树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宪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宪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何宪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没收上缴国库;三、对缴获的1.2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蒙业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国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