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某1与牟付某2、牟某3、牟某4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1,牟某2,牟某3,牟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牟某1,住秦安县。被执行人:牟某2,住秦安县。被执行人:牟某3,住秦安县。被执行人:牟某4,住秦安县。本院在执行牟某1申请执行牟某2、牟某3、牟某4物权保护纠纷(2017)甘05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牟某2、牟某3、牟某4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了三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牟某1门前巷道内修建的水泥柱子及铁丝网围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牟某2、牟某3、牟某4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边江审判员 李万忠审判员 黄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