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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某1与牟付某2、牟某3、牟某4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1,牟某2,牟某3,牟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牟某1,住秦安县。被执行人:牟某2,住秦安县。被执行人:牟某3,住秦安县。被执行人:牟某4,住秦安县。本院在执行牟某1申请执行牟某2、牟某3、牟某4物权保护纠纷(2017)甘05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牟某2、牟某3、牟某4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了三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牟某1门前巷道内修建的水泥柱子及铁丝网围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牟某2、牟某3、牟某4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边江审判员  李万忠审判员  黄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