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缪光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缪光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12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0539060K。代表人:裘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江、马孙安,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光媚,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缪光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