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万银与刘倩、班鸿善、宋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174号任万银,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七社**号,联系电话180XX****XX刘倩,女,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华大丰泽园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班鸿善,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华大丰泽园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宋磊,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五社任万银申请刘倩等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2409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万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2409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