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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辛自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自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辛自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1319Q。法定代表人:王呈肖。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车辆档案及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良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