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诉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兆华世纪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陈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基地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北侧科研楼。法定代表人:周学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端阳,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兆华世纪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2幢2层北京宿皆友旅店362室。法定代表人:夏笠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林区。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兆华世纪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陈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红玮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