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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何旭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何旭,马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119号原告:李金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吉林汇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旭,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亮,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原告李金成与被告何旭、马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金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9元,由原告李金成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