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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索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索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099号申请人: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区汇森家具旁。法定代表人:窦金广,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索巴,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红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索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索巴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阿坝分行运营管理部的62×××78账号内的66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索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运营管理部账户(账号:62×××78)内的存款计6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