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吕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吕涛,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80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蓬勃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吕涛,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静,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吕涛、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涛、李静价值10564.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涛、李静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64.9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4.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