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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吕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吕涛,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80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蓬勃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吕涛,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静,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吕涛、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涛、李静价值10564.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涛、李静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64.9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4.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