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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熠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熠,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1623号原告:王熠,男,汉族,1994年3月9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址为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张凯,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应城市人,住址为湖北省应城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熠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4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凯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熠与被告张凯系同事关系,被告张凯因需购置一辆二手车,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熠借款11400元。2015年10月5日,原告王熠在黄冈国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休息室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王凯11400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张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甲方:王熠身份证号码。乙方:张凯身份证号码:。兹因张凯需购二手车,而向王熠借款,共借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5日到2016年1月28日。违约责任:如果张凯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借款人:张凯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王熠,身份证号码:,电话152××××0575,联系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立据借款人:张凯,身份证号码:,电话:135××××8345,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南城借条出具时间:2016.元.21。”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凯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张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熠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熠主张被告张凯偿还借款本金11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违约金为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凯偿还原告王熠借款本金11400元及违约金2000元。限被告张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张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贝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