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宝磊与李文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磊,李文彪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929号原告:杜宝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文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杜宝磊与被告李文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杜宝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宝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杜宝磊负担。审 判 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巍书 记 员 高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