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素娟、张宇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素娟,张宇靖,张世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27号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锋,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娟,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张宇靖,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世泰,男,汉族,系会宁县森林公安局职工。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娟、张宇靖、张世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已办理转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