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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639号原告:郑某。被告:苏某某。原告郑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