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春华、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春华,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詹春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山庄内。法定代表人杨萍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詹春华支付报酬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