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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98号原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佳佳,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瀚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燕兆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