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申根、天台县宏杰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申根,天台县宏杰冲压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申根,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公民身份证码332625194902151411。被执行人:天台县宏杰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下科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95296871。法定代表人:周祖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执5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法律文书:(2017)浙1023执5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台县宏杰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下科山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设备清单)。2017年7月21日买受人杨琦【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赭溪路235-1号,身份证号码】以20.8万元最高价竞得上列所有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台县宏杰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下科山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设备清单)的查封。二、上述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下科山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设备清单)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琦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胭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