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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永超与管祖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超,管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潘永超,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管祖会,男,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潘永超与被执行人管祖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辽0281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永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管祖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