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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许金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金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59号申请人:许金玉,女,汉族,1998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强,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凡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许金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金玉称,许兴山系申请人之父。许兴山失踪前系“津汉渔04856”船船员,2016年10月30日,“津汉渔04856”船与外籍轮船发生碰撞事故,许兴山落水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特申请依法宣告许兴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兴山,男,汉族,1973年8���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任张楼村委粉台,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许金玉之父。2017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汉沽渔港监督出具证明称,“2016年10月30日凌晨,我辖区渔船‘津汉渔04856’在76-5海区被外籍货轮撞沉,随船船员许兴山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至今杳无音讯,经查证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许金玉申请宣告许兴山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兴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兴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兴山出海作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许兴山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许兴山仍杳无音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兴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