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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宝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00号被执行人李宝杰,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宝杰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冯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