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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孟宪民诉权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33号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该社职员。被申请人:孟宪民,30岁,男。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宪民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信用社6212280004404541029账户存款10076.8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孟宪民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信用社6212280004404541029账户存款10076.83元。冻结存款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20.77元,由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