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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武华、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武华,罗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31号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杨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武华,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罗小红,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武华、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1元,由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