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武华、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武华,罗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31号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杨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武华,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罗小红,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武华、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1元,由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