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松枝与被告张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944号原告侯松枝与被告张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松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松枝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刚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