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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行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林茂水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茂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5行终2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茂水,男,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上诉人林茂水因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茂水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511行初38号行政裁定,责令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与濠江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林茂水于2017年6月23日以濠江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濠江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对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居委会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将被非法转让的土地退还林茂水等居民。林茂水系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的村民,由于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居委书记陈某某将社区的多宗土地进行非法买卖,严重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林茂水于2017年3月21日向濠江区国土资源局反映前述事实,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林茂水等村民的合法权益。该局受理林茂水的信访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是未作任何答复。濠江区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林茂水的合法权益不受继续侵害,提起诉讼。金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濠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分局登记、受理信访事项等行为不影响林茂水的实体权利,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信访人不服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作出上述裁定。上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向濠江区国土资源局明确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即将非法转让的土地退还村民的请求,虽然国土资源局以信访件形式受理,但不能因此规避其依据《土地管理法》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濠江区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保护上诉人等村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金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林茂水因濠江区国土资源局受理其信访事项而没有答复,遂提起行政诉讼。濠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分局于2017年3月21日出具的《汕头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系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林茂水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林茂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铿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佳娜书 记 员  蔡肖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