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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高鉴洪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鉴洪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鉴洪,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于广州市花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中通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07年9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曾扬,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鉴洪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素梅、张新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鉴洪、指定辩护人曾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高鉴洪驾驶一辆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先后窜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江埔街,乘人不备,采取飞车的方法实施抢夺,共作案十次,抢夺数额合计26443元。作案后,涉案手机以低价销赃,现金被花光,其他物品被扔掉。具体如下:1、2017年1月6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莫庄队莫庄桥路段附近,抢走被害人左某的一台银色苹果6S手机(价值2503元)。2、2017年1月1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公交车站往花都方向路段附近,抢走被害人朱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和银行卡两张。3、2017年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广从南路十字路口往广州方向路段的车站附近,抢走被害人苏某1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大疆inniX7玫瑰金64G手机一台(价值2044元)、白色红米手机一台、银行卡两张。4、2017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太平西路流溪湾门口路段附近,抢走被害人蒋某的黑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100元、小米手机充电器一个和小孩衣服一件。5、2017年1月29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广从南路“苏宁易购”对出的公路边附近,抢走被害人陈某(16周岁)的书包一个,内有华为4A手机一台和银行卡一张。6、2017年2月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康乐西路一小巷子路口附近,抢走被害人钟某1的单肩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苹果6SPlus手机一台(价值4268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7、2017年2月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太平村莫庄队距离龙涛学校对面50米路段附近,抢走被害人吕某1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VIVOX7手机一台(价值2199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8、2017年2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太平东路与广从路交汇处“沟通100”手机店前路段附近,抢走被害人钟某2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及红米NOTE手机一台(价值329元)。9、2017年2月1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高鉴洪在江埔街长兴油站附近人行道处,抢走被害人何某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及银行卡、驾驶证、U盘、眼镜等物品;10、2017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高鉴洪在太平镇元洲岗桥105国道附近,抢走被害人李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8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鉴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左某、朱某、苏某1、蒋某、陈某、钟某1、吕某1、钟某2、何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尹某1的证言,被告人高鉴洪的供述,涉案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陈某及其母亲的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江埔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高鉴洪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和着装的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个,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高鉴洪具有累犯、坦白、抢夺未成年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以上两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被告人高鉴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曾扬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鉴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多次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高鉴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鉴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盔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鉴洪犯抢夺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左某2503元,返还给被害人朱某100元,返还给被害人苏某13544元,返还给被害人蒋某2100元,返还给被害人钟某14568元,返还给被害人吕某13199元,返还给被害人钟某21329元,返还给被害人何某5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8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志明审判员  黎国坚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