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杨玉终、明秀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被执行人杨玉终,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经旗委**组。被执行人明秀武,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经旗委**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玉终、明秀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显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