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发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发松,林春亮,杨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6831233169。法定代表人邹立胜。被执行人杨发松,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春亮,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杨华勇,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发松、林春亮、杨华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发松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9号1-1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华勇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新大街63号3-701、801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移送拍卖,本案等待参与财产分配。杨华勇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侨兴小区19幢1、2号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林春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29日本院依法对林春亮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