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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海廷与苏德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廷,苏德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廷,男,汉族,辽宁省桓仁县人,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桓仁县。被执行人苏德毅,男,汉族,集安市人,干部,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廷与被执行人苏德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苏德毅工资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