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钧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192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女,公司员工。被告:张钧元,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钧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