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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耐松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耐松,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5民初1120号原告:周耐松,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石矿南街**号。委托代理人:张玉芝,女,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后屯村石矿南街**号。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榛路路南。负责人:张建忠,党总支书记。委托代理人: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耐松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耐松委托代理人张玉芝,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张建忠、委托代理人郗红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耐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0.5亩,2、由被告补给原告2011年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的人口发放的修景观大道占集体土地人均6610元补偿款。3、村委会违法收回承包地2006年至2028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元/每亩0.5亩(减去2014年-2015年)10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1983年3月分得第一轮承包地,1998年分得第二轮承包地。从199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期限为30年,村委会那时的领导为了个人私利,把已经填好的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不打算给,所以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盖章。村委会抗法不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而且又从新分承包地由原来的0.6亩变成0.5亩。原告1991年考入中等专业学校1995年毕业返回家,村会计不给上户口说学生拉走户口就是市民不给上户口,被迫找到朋友临时入到别处,2009年统一换身份证临时,2010年才答应上了户口,2006年村委会把学生待业或者无业视为市民户口把承包地收回,迫使原告失去了承包土地,失去了生活依靠,后屯村委会严重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村委会收回学生的承包地,村委会内部人进行承包,而且2010年、2011年办了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因1998年第二轮承包土地没有发证书,到2010年年7月5日补发地本在2010年补发地本时有30多名学生0.5亩土地给填在了地本上,但漏填了原告,原告认为应与上述30多名学生享有同等待遇,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原告1991年到河北省机电学校上学,并将户口从被告处迁走,毕业后原告到唐山锅炉厂工作并将户口迁到缸窑路103号,1998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因为原告户口不在村内且在外有工作,所以原告没有取得承包地。故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2、是否分配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另外村委会发放补偿款时原告户口也不在村内,所以6610元也不应该发给原告,请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1983年3月原告取得土地承包权,1991年原告考入中等专业学校,将户口从后屯村迁走,1995年毕业,被告后屯村委会以上学后户口迁出后屯村为由,不再将原告户口迁入本村,故原告临时将户口迁到缸窑路103号并在唐山市锅炉厂工作,2010年原告将户口迁入后屯村。1998年后屯村进行第二轮土地发包,原告未取得承包土地,2006年后屯村调地每人0.5亩,因原告2006年户口未在村里,原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因政府修景观大道,征用了被告土地,并向被告拨付了占地补偿款。被告后屯村委会每年向本村占有0.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500元及一次性的土地补偿款6610元。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收回其承包地要求被告补偿相应的款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在卷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请求赔偿原告2006年-2017年(减去2014年-2015年)每年0.5亩/500元的土地补偿款共计5000元及修景观大道一次性的土地补偿款66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返还0.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耐松土地补偿费11610元。二、驳回原告周耐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村民委员会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