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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兵兵与杜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兵,刘现峰,杜文艳,刘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40号之一原告:陈兵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现峰。被告:杜文艳。被告:刘廷胜。原告陈兵兵与被告杜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鲁1322民初340号民事裁定,查封并扣押了被告杜文艳的xxxxxxx轿车。案件审理后,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兵兵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本院认为,判决驳回原告陈兵兵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应解除对被告杜文艳的鲁xxxxx**轿车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文艳的鲁xxxxx**轿车的查封和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高 祎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