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军平、牛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平,牛静,张冬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323民督7号申请人:王军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住西峡县。被申请人:牛静,女,汉族,住西峡县。工作单位:西峡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被申请人:张冬强,男,汉族,住西峡县。工作单位:西峡农商银行公司会计科。申请人王军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两被申请人牛静、张冬强偿还借款32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牛静、张冬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2033元。被申请人牛静、张冬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燕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