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玉民、葛玉清等与张延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民,葛玉清,张延秋,邵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227号原告:葛玉民,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葛玉清,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延秋,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邵桂云,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葛玉民、葛玉清与被告张延秋、邵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葛玉民、葛玉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玉民、葛玉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