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中生、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生,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55号申请人王中生,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被申请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6号楼2单元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881670。法定代表人张茂林。申请人王中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2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2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