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青山庹自荣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胜,庹自荣,陈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刑初138号自诉人田应胜,男,1970年7月2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人庹自荣,女,1976年6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人陈青山,男,1980年2月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该区。自诉人田应胜以被告人庹自荣、陈青山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庹自荣、陈青山现均在外且具体地址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自诉人田应胜所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可待条件具备后再行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田应胜对被告人庹自荣、陈青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石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