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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海义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海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海义,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院6号楼-2至4层01内1层01。负责人:王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蜜蜜,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上诉人任海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海义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海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任海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书记员 陆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