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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邹孔权与郑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孔权,郑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076号原告:邹孔权,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团结,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孔权与被告郑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孔权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孔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邹孔权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