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字梅与被告胥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字梅,胥中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2138号原告:冯字梅,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胥中华,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原告冯字梅与被告胥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冯字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字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冯字梅负担。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员王才德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