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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裕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1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裕芳,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阮志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裕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林鸿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裕芳及其辩护人阮志强、洪开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裕芳驾驶一辆车牌为闽C×××××号的小型汽车由南安市往洪梅镇仁科村方向行驶,至桥头角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由黄某2驾驶后载叶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黄裕芳驾车逃离现场。18日8时许,被告人黄裕芳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洪梅派出所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裕芳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2、叶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2017年4月1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收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裕芳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裕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黄裕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被告人黄裕芳的刑期应该在六个月左右考虑,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是过失性的;本案的���害人驾驶的是无牌的车辆,也没有机动车的驾驶证,也是有过错的;被告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投案自首;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裕芳驾驶一辆车牌为闽C×××××号的小型汽车由南安市往洪梅镇仁科村方向行驶,至桥头角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由黄某2驾驶后载叶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黄裕芳驾车逃离现场。18日8时许,被告人黄裕芳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洪梅派出所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裕芳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2、叶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2017年4月1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事故发生后,黄裕芳一方支付给叶某一方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2320.7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7日20时许,其和丈夫叶某来到其父亲黄某8家吃佛生日,吃完饭后,其就驾驶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载叶某准备回梅溪村的家,其由洪梅镇山溪村往洪梅镇梅溪村方向行驶,大概行驶了10分钟左右,其感觉车后被撞到,之后就失去意识,等其清醒过来,已被送到医院了。当时其由洪梅镇山溪村往梅溪村方向行驶,是行驶在路的右侧,当时其是直行,车速约30公里/每小时。其没有驾驶证。因为伤情轻微,其放弃做伤情鉴定。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7日晚���其与妻子黄某2到丈人黄某8家吃佛生日,大概20时许(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吃完后就准备回家,当时其妻子黄某2驾驶电动车,其乘坐在车后座,当行驶到上时,其就失去意识了,等恢复意识时,其已经住在泉州市180医院了。发生了什么事其都不知道。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晚上21时许,其驾驶闽C×××××号面包车由家出发,往南安市洪濑镇方向行驶,路过南安市洪梅镇山溪村桥头角路段时,看到有两个人倒在右侧的道路上,前方有一辆电动车也倒在右侧路边,其就停车下来看,发现一男一女两个伤者,那个女的还在动弹,其就赶紧拨打120报警了,接着旁边的群众也出来帮忙救治伤者了。听旁边的群众说是被一辆小车撞倒的,小车已经逃逸了。4、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8日凌晨0时36分许,其在家中睡觉的时候,接到朋友黄某5的电话,说其儿子黄裕芳晚上使用他的小车在发生事故了,叫其去他家看一下。黄某5听说伤者的丈人是人,叫其赶紧去看看,其就到伤者的家属的家,家属说伤者送医院了。我到医院发现已经转院了。等快到6时许,其儿子就独自回到家中,黄裕芳说昨晚撞到人后就躲在后山,因为害怕离开现场,大概8时许,其就和黄裕芳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5、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下午,其儿子黄某6跟其说,黄某6同学黄裕芳找黄某6借走了家里的闽C×××××号小汽车。因为黄裕芳是村里的,其也认识黄裕芳父亲,所以没有说什么。20时许,黄某6的小舅子黄辉煌来坐坐说想要借车,黄某6就叫黄辉煌打电话给黄裕芳要车。接着几人就在二楼喝茶。大概晚上21时多,黄裕芳��其家,黄裕芳直接把车钥匙放在桌上,就说他要回去了。大概22时多,有路人看到停在空地上的车有碰撞的痕迹,其就赶紧下去查看其的闽C×××××号小汽车,发现闽C×××××号小汽车的车头已局部损坏了。其就赶紧去黄裕芳家找黄裕芳,其在黄裕芳门口喊了很久,但是没有人开门,其就回家了,后来就打电话给黄裕芳的父亲黄某4跟他说他儿子黄裕芳下午找其儿子借车结果在外面发生事故了。6、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其同学黄裕芳一人来到家找其,借车说要去看朋友,其就将家里的闽C×××××号小汽车借给他,他就将闽C×××××号小汽车开走了,到了晚上22时许,其在家睡觉,其父亲来跟其说借给黄裕芳的车发生事故了,其就赶紧下去看车了,其父亲就去黄裕芳家找黄裕芳,其下来家附近的空地上,���到其家的闽C×××××号小汽车的车头保险杠坏了,当时其也没有细看,就回家等其父亲的消息了。7、证人黄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晚21时左右,其在其家楼上看电视,突然听到外面有碰撞的声音,就赶紧到外面阳台看,看到外面路上有一辆白色小车已经撞到一辆二轮电动车了,电动车旁边有一个男人,一个女子倒在地上,白色小汽车直接就向仁科村方向逃走了。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晚上18时许,其女婿叶某和其女儿黄某2来家里给请吃佛生日,叶某期间有喝了点啤酒,他们吃完要回去,其就叫我女儿黄某2开车载女婿回去。大概21时许,有一个路人来喊其,说听说黄某2在桥头角路段倒在路上,叫其去看看。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裕���的基本身份情况。10、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裕芳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1证;闽C×××××号小型轿车车主系黄某5,该车不属于被盗抢车辆。11、呈请归案情况说明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裕芳2016年2月17日21时2分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18日8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洪梅派出所反映情况,在接受办案民警调查时,黄裕芳能供述事故发生的过程。12、收据,证实叶白水在叶某住院期间,共收到黄裕芳及其父亲黄某4支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62320.76元。13、监控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裕芳经过仔细辨认视频,确认监控中车就是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闽C×××××号小汽车,该车驾驶员是其本人,无其他乘客。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的情况。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裕芳辨认肇事车辆及肇事地点。16、尿液检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黄裕芳尿检结果呈阴性。17、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2017年2月17日在南安市洪梅镇山溪村桥头角路口白色小车碰撞到电动车后逃逸。1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7年4月1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证实伤者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19、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该案无牌二轮电动车隶属机动车范畴,各项性能正常有效。该案肇事车辆闽C×××××号小汽车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全车灯光信号装置齐全有效。2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经认定,黄裕芳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2、叶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21、被告人黄裕芳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具体时间忘了),其因为有事外出就去找同学黄某6借车,向他借了一部闽C×××××号白色丰田锐志小汽车,其就将车驾驶回来,大概20时20分许,其就独自驾驶闽C×××××号小汽车准备去找同学杜靖雯坐坐,其就和其父亲黄某4说要去找同学,然后其就从洪梅镇仁科村丹霞出发,往方向行驶,至个限高桥,其接到其朋友黄辉煌的电话,他说他要用车,因为黄辉煌是车主的亲戚,其就调头往回走,准备到洪梅镇仁科村村部黄某5(车主,黄某6的父亲)还车,当其行驶了大概2公里左右,至山溪村的一处路段,其的车头碰撞到一辆女士摩托车(其没注意看,可能也是电动车,后来到派出所才知道被撞到的是一辆女士电动车)的后面,那辆女士电动车就摔倒在地上,上面的两人都摔在路上,其车辆短暂停留了下,其没有下车,其就独自驾驶闽C×××××号小汽车离开现场了,其直接将车辆行驶至仁科村部口黄某5家旁边的空地上,然后下车走到黄某5家,把车钥匙还给黄某5,也没说其发生事故了,只是说车还是停在原地,就离开了,然后直接跑到后山躲起来了,18日6时许,回到家,其父亲已经知道发生事故了,就带其去自首。当时其开车的时候可能走神了,没有注意看路况,就碰撞到那辆电动车。其有机动车驾驶证C1证。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裕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裕芳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裕芳一方已赔偿被害人一方部分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裕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澍杭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苏雅如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