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刑核9510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杨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95106622号被告人杨华,小名“阿生”,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2016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没收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845.6克,手机1部,GPS定位器及人民币18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杨华驾驶藏匿毒品的三轮摩托车从境外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翌日1时25分,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勐龙镇抓获被告人杨华,当场从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装有香蕉的纸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包,共计4845.6克。上述事实有查获在案的毒品、GPS定位器、手机等物证,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而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华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845.6克,数量大,行为积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到被告人杨华归案后具有的坦白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4刑初29号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罗 成审判员 汤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将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