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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海洋、吴海燕、于延吉、杜晓桐、王希成、李青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海洋,吴海燕,于延吉,杜晓桐,王希成,李青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6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洋,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吴海燕,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锡伯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于延吉,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杜晓桐,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希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李青蕙,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海洋、吴海燕、于延吉、杜晓桐、王希成、李青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