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727号原告:刘某,男,200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法定代理人:刘某1(刘某父亲),住湖南省衡阳县。法定代理人:邓某(刘某母亲),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男,该院医务处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湖南某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李 翔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