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48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进保、黄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进保,黄玉珍,郭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陆进保,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玉珍,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明祥,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进保、黄玉珍、郭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