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7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何华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现为辉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杰圣。被执行人:常山县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蒲塘村。法定代表人:邹道红。被执行人:徐杰圣,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李子仙,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常山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金川街道天马路598号2幢1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常山国用(20**)第号]。2017年7月31日,买受人徐中英(公民身份号码:)以470000元(肆拾柒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金川街道天马路598号2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中英(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常山县金川街道天马路598号2幢1单元401室房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中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中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