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某某、夏某某与周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020号原告:龙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夏某某,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龙,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龙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龙某某、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某、夏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龙某某、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