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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某某、夏某某与周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020号原告:龙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夏某某,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龙,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龙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龙某某、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某、夏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龙某某、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