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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韩凤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韩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84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立军,男,该中心职员。被告:韩凤芝,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韩凤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以被告韩凤芝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自: